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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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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3-25 点击量: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体,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历史重任。为了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实现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一节 教师资格
第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并参加过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优良的高校教师。
第二条 本科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否则,必须经院(系)教学委员会考察,确订具备上课能力者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担任主讲教师。
第三条 我校教授和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教授一般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未经批准连续两年不担任本科教学的教授、副教授,学校不再聘任相应职务。对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教务处要会同院(系),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人事处同时解聘其现有职务。学校鼓励聘请院士和知名教授本科基础课或为本科生以专题讲座。
第二节 新开课教师
第四条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在正式任课前须经过至少2课时及以上的试讲,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新开课教师在任课前原则上还须经过对拟开课程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熟悉各主要教学环节,并至少要有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
第五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还须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内容,已写出较完整的教案。
第六条 具备新开课条件的教师,应填写资格审批表,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对其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不承认其任课资格。
第七条 在读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须由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安排其试讲,并组织同行评议通过,学院院长批准。学院一般可安排二、三年级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派专人对其进行指导,并按照要求对其进行考核。在读本科生不得兼任助教工作。
第三节 开新课教师
第八条 新课是指学院首次开设的课程。开新课教师对该新课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了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了有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写出了不少于1/3的讲稿,或有教学课件。经考核,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的开新课教师不能担任新课讲授任务。
第九条 开新课教师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经学院核认定确已达到开新课要求者,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出新课。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正确的现代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钻研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对学生既谆谆善诱、诲人不倦、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和严格管理。
第三章 教师教学过程规范要求
第一节 教学准备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之一,是对学生进行教学和组织考核、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公共课教学大纲由学校参照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制定,其它课程由开课学院组织制定。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大纲要在校园网上公布,发给授课学生,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均要有选定的或自编教材或讲义。应当有意识地把最新科研成果引入教学内容和自编教材。教材内容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典型性、思想性和适用性。大力提倡使用最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前沿的新教材。学校规定要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及“十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委员会推荐教材。有些课程可根据需要使用国外原版教材。此外,主讲教师还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确定或编写出有利于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指导学生自学。
第十六条 认真编制好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认真编写教案。提倡通过网络等手段公布教案。备课中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同时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要求,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要明确各章节和单元的教学目的、要求,分清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要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尤其要注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教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投影、录像、录音、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教学设备的配合运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查教学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十九条 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除各自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进行教学研究,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节 课程讲授
第二十条 教师授课一般应携带教案、教材、学生名册等。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中文讲授要用普通话,表达要清晰流畅,书写要用规范字,板书要清楚工整。
第二十一条 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上课,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的,须经院(系)或相关教学单位批准。随意调课将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每门课程第一堂课上,教师要简单扼要地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详细说明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含实验)等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每节课要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学双方协调一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重的于课后向学院反映。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1/3者,教师有以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节 课堂讨论
第二十四条 提倡讨论式、研究式教学,课堂讨论要有充分的准备,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要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一些错误的观点,教师应有明确的意见,但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讲座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四节 辅导答疑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期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周安排一至二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根据教学需要,教师可在答疑时间里,对部分学生的质疑主动给以答复。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可在考前进行集中答疑。辅导答疑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辅助教学系统。
第五节 作业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科类课程教师应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要求学生做好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读、写、议”活动。布置作业时,应同时规定交作业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按时布置并及时批改作业,批改时应细致认真,注意指出学生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该布置作业的课程,教师长时间未布置作业或已布置的作业未按时批改的,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内。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少数作业量大、人数多的课程,经教学院长批准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总量的1/3。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发现抄袭应令其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适当扣除其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1/3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院(系)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了解本院教师批改作业情况,作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节 实验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根据各专业实验教学大纲,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的具体要求,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全面培养。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提倡把科学研究成果经提炼或简化后转化为教学实验内容。对计划开设的实验,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学生上课前,指导教师应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防止带故障操作,并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实验前学生应预习实验。实验进行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教师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统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的能力。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逐一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对无故未做实验数达1/3以上的学生,教师有权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以零分计。
第七节 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
第三十二条 做好我校师范生的教育实习、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以及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初步锻炼和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检查和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要根据学科特点认真制订学习大纲或调查大纲,实习前院系应根据教学计划、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计划,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三十三条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关于教育实习的规定》,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师德高尚,对实习中学、实习点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学人员担任实习的指导教师。实习前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实习中要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要引导学生在实际中学习,同时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学校。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三十四条 落实教育实习经费是做好教育实习的重要条件,教育实习费由教务处与各院(系)统一管理,学校对教育实习经费实行既控制又灵活的“限额控制和包干相结合,超支不补,结余自理”的管理办法,具体事宜参照《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管理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实习经费包干支取表》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完成的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依据《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实习成绩评定办法》,做好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实习活动结束后要向学院写出书面的实习总结报告。
第八节 课程论文(设计)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和使用技术资料技能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选择课程论文范围(课程设计题目),提前告知学生。指导教师要遵循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论文(设计)内容及论文写作(课程设计)方法,编定好指导书,并选择好论文样文、设计模型、样品等,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论文写作(课程设计)过程 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论文写作(课程设计)思想和论文写作(课程设计)观点。指导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求独立完成设计任务。
第三十七条 课程论文(设计)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评定。
第九节 成绩评定
第三十八条 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的成绩评定以考试为主,考查为辅,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体育课、实验课、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撰写可采用考查及其它成绩评定方法。为保证考试质量,要建立和完善试题或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课程考核成绩可综合学生平时成绩来评定,教师相应地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综合确定学生的成绩,平时成绩比例及成绩记载方法等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一般应兼顾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要建立和完善试题库。要求同时命出题量和难度相当的三套试卷,经学院(系)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学院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考试课程,若有几名教师同时授课的,应由学院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各类试卷应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第四十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四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陕西师范大学监考守则》,切实维护考场纪律,不徇情、不护短。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并及时取得证据,填写考场记录表,及时报院(系)和教务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阅卷应严肃认真,必修课应实行流水阅卷、分题评阅或交叉阅卷。阅卷成绩要认真核对,不出差错。评卷教师要认真填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于考后3天内将成绩按要求录入学分制系统,并将成绩纸本提交院(系),院(系)应及时复印留存,并将原件报送教务处。课程教学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及时对学生成绩和试卷进行研究分析,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报告,连同试卷交院(系)存档。
第十节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由有经验的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担任。为保证论文质量,每名教师指导的学生论文数一般不超过6篇。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的选题应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同时结合当前教学改革、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指导教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方面准备,编写出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的任务书和指导方案。任务书应经学院批准后在进入毕业论文环节前1个月下达给学生。
第四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草拟的开题报告。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答辩前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同时对所指导的论文、设计写出书面评语。各学院每年均要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的学术性、思想性、写作(设计)水平、现场答辩以及论文(设计)创作日志的撰写情况,依照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四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四十六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展各级各类教学奖的评选,并把评选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教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有关教学研究的论文、调查报告或经验总结,视同科研成果,按照刊物级别,与科研论文一样,享受相应的待遇,并作为职称评定、教学工作量计算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九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其他错误思想,不得进行不良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条 执教期间,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调课申请表》,履行有关请假、调课手续。获批准后,将调课报告单交由教务处备案。每学期教师因故调课三次以上者,不得申报优秀教学质量奖等教学方面的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更不允许在授课中接听手机,要严格维护教学秩序。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的事故,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于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表彰与奖励。对于工作失职,违反教学纪律,引起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学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或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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