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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上课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上课考勤管理工作,端正学风,严肃校纪,根据我院考勤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严禁上课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2、凡在上课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次,作旷课一节论;旷课一天按实际学时计算,无法计算时则按一天六学时计算。
3、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事先办理有效请假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4、有效请假手续的办理。请假节数小于2节(含2节),需经班长同意;请假节数大于2节小于一天需经辅导员同意;请假超过一天需报辅导员经院领导(书记或主任)同意。
5、因紧急情况(含重病,突发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事先或亲自请假,可由班长或学习委员代为请假,事后补假。
6、迟到,早退一次在综合考评学习态度一项中扣0.2分,旷课一节在综合考评学习态度一项中扣0.5分。
7、各年级辅导员每月将考勤作统计,并在全院各年级通报,对严重违纪者给予批评。旷课小于4节(含4节)院内通报批评,4节以上院内警告处分,迟到早退点名批评。累计达到院处分决定者,处分按《学生手册》执行。
8、凡每学期无故旷课达2节者,取消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等一切评优资格。
9、班级召开班会,举办活动时,迟到早退者,一次在综合考评集体观念项中扣0.1分,旷到者扣0.3分。
10、各班班干记录学习考勤弄虚作假者,一次在综合考评组织管理能力项中扣0.2分,达三次在德育处罚分中扣1分,并院内通报批评,严肃追究其责任,直至撤职或处分。
1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本制度解释权属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工组。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工组
200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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